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申请条件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机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
是否支持预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服务对象
免填单
年审年检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特别程序
数量限制
是
否
1次
一级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
无
申请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1.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除明确要求报送份数外,均报送一份。
审查标准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税务事项通知书》
结果样本
有效期限
依法确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备注
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报告,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