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等级补评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未予纳税信用评价的原因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机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
是否支持预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服务对象
免填单
年审年检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特别程序
数量限制
是
否
0次
四级
纳税人(实名认证用户)
无
1次
二级
纳税人(非实名认证用户)
申请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3份
网上办理时,纳税人在线填写对应表单;窗口办理时,纳税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对应纸质表单。
审查标准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申请补充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自我查询服务
结果样本
有效期限
依法确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办理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