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等级复评
申请条件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机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
是否支持预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服务对象
免填单
年审年检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特别程序
数量限制
是
否
0次
四级
纳税人(实名认证用户)
无
1次
二级
纳税人(非实名认证用户)
申请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3份
网上办理时,纳税人在线填写对应表单;窗口办理时,纳税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对应纸质表单。
审查标准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自我查询服务
结果样本
有效期限
依法确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办理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