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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发布日期:2018-03-30 20:08
来源:3488bet36365体育在线
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申请条件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机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
√
√
√
是否支持预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服务对象
免填单
年审年检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特别程序
数量限制
是
否
1次
一级
纳税人
否
否
否
无
无
申请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网上办理时,纳税人上传成本分摊协议电子件;窗口办理时,纳税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
审查标准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是否完整。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办理。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无
结果样本
无
有效期限
依法确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否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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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国政府网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中国税务网
中国税务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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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4-23 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