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