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
申请条件 | 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服务机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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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服务对象 | 免填单 | 年审年检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特别程序 | 数量限制 |
是 | 否 | 1次 | 一级 | 纳税人 | 否 | 否 | 否 | 无 | 无 |
申请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 | 1.窗口办理需加盖公章,内容填写完整。 | √ | | |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 1.窗口办理需复印件清晰,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保持一致”; 2.申请人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3.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 | | |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 | | √ | |
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 | | √ | |
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 | √ | |
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 | √ | |
审查标准 |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无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结果名称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结果样本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有效期限 | 依法确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