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申请条件
1、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开采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或者生产盐,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2、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机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
是否支持预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服务对象
免填单
年审年检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特别程序
数量限制
是
否
1次
一级
纳税人
无
申请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件;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窗口办理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件原件查验;其他资料需复印件清晰,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件(未两证整合的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完税凭证;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审查标准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或《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结果样本
有效期限
依法确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