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申请条件
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机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
是否支持预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服务对象
免填单
年审年检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特别程序
数量限制
是
否
1次
一级
纳税人
无
申请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窗口办理提供复印件,要求复印件清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审查标准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每年5月31日前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结果样本
有效期限
依法确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