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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交易税收减免政策
发布日期:2016-02-22来源:劳务财产处浏览次数:

 

(一)营业税

1、自2016222日起,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纳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应根据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到5年以上。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三)契税

1、自20162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自20162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纳契税。

4、对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缴纳契税。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纳契税。

(四)印花税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缴纳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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