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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免征问题
发布日期:2018-06-08来源:网站留言浏览次数:

咨询内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请问,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是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优惠?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8-06-08 15:42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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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6-11 09: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