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比例计提并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备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