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42号)规定: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每年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按季集中划拨;非财政拨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实行税务机关统一代收。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皖工发〔2018〕2号)第三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县以上(含县,下同)地方总工会提供的缴费信息,向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