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地税机关按其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代收工会经费;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其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代收建会筹备金。
中华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对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另有规定的,工会经费的代收比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