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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的意见
2014年9月29日皖地税发〔2014〕8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严格征管秩序,维护纳税人权益,防范执法风险,现就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政策,认真落实农村居民建房各项税收优惠。
农村居民建房适用三类地区税额标准即18.75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或经批准翻建住宅的,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对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在非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建房的、占用耕地建设非自用住宅的,均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完善申报征收方式
对农村居民建房应纳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严格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根据纳税人的申报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因外出工作等原因不能自行申报,自愿请他人帮助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授权办理申报协议(合同),并由纳税人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地税机关可根据受托人提供的授权办理申报协议(合同)和纳税人填写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三、规范征税认定程序
经批准占用耕地,其计税面积、土地利用性质,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情况认定,纳税人据此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并以此作为申报附送资料。
通过举报、协税护税等方式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其计税面积、土地利用性质,应联合村委会、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纳税人根据认定情况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并以此作为申报附送资料。
四、落实协税护税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要求,推进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认真开展协同管理工作。目前,一些地方成立了以政府为领导,地税、国土、规划、村支两委等参与的协税护税组织,建立了耕地占用税乡镇协税护税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可积极借鉴,逐步形成耕地占用税齐抓共管的征管格局。
五、坚持严格依法征税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做到依法征收、减免耕地占用税,坚决防止收“过头税”。要严格农村居民建房税收征管程序,依照税收票款管理规定征收税款和开具税收票证,严禁征收不开票、迟开票和延压税款,对收取现金税款,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款汇缴;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应在5日内或税款达到一万元时办理税款汇缴。要加强监督制约,将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在乡(镇)设立的定点公告栏上公开。对违反规定征收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优化纳税服务,积极辅导农村居民填写纳税申报表,方便农村居民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