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7〕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免征、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政府性基金9项,降低商标注册收费标准50%(具体见附件1),确保国家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给予企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
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按月发放。
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
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见附件2)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贷款,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不得随意提高利率。
全面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继续细化落实小微企业续贷和授信尽职免责制度。进一步推广银税互动、银商合作、双基联动等服务模式和动产抵(质)押融资等业务。
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降低银企对接成本。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在贷款到期后,按要求给予续贷。
严禁在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巧立名目、变相收费,不得以变相存贷挂钩、指定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增加借款人负担。定期开展对金融机构涉企服务收费的清理规范和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放开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用户范围,2020年底前全部放开电力直接交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除外)。
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自愿选择;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
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
省内非居民用气实行量价挂钩,用气量递增、价格递减的差别化价格政策。
全面推行大用户直供气,鼓励天然气大型用户直接向上游供气企业购买天然气,减少中间环节和费用。
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加强输配价格监管。每年初,省内短输管道由省物价局负责核定成本并公布短输价格;城市配气管网由各市物价部门负责核定成本并公布供气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六、进一步降低交通运输成本
现有政府还贷普通公路(含桥梁、隧道)收费期限届满后,一律不得擅自延期收费。
加大普通收费公路安装使用联网收费设施建设力度,2017年具备条件的普通公路收费站,全部开通使用联网收费系统。对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车通行普通收费公路时享受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七、进一步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工业用地可由一次性出让方式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各市、县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降低具体征收标准,报省地税部门备案后实施。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
严格按照国家涉企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清单收取保证金,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
全面取消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
严厉查处清单之外违规向企业征收保证金的行为。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
九、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
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设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制定综合平台管理办法,形成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将中央、省及各市、县惠企减负政策,以及“3+2”(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简政放权服务清单和国家涉企保证金清单纳入平台,形成惠企减负政策数据库,供企业查询。
将涉企收费等项目清单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
接受企业实时举报违反惠企减负政策行为,建立举报事项台账制度,对举报内容及时登记、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建立督查考核机制
省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制定和落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各市、省有关部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省委综合考核内容(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附件:1.国家免征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国家免
征停征政府性基金项目
2.国家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表1
表1.1 国家免征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 内 容 | 责任单位 | 来 源 |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12项) |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 发展改革部门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公安部门 |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 环境保护部门 |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 农业部门 |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 质检部门 |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 测绘地信部门 |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 宗教部门 |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3项) | 1.地质成果资料费 | 国土资源部门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 环境保护部门 |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 交通运输部门 |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 卫生计生部门 |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 水利部门 |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 农业部门 |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 质检部门 |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3项) |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 民航部门 |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 林业部门 |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测绘地信部门 |
(三)降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1项) | 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 工商部门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表1.2 国家免征停征政府性基金项目
序号 | 内 容 | 责任单位 | 来 源 |
1 | 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号) |
2 | 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3 | 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4 | 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5 |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
6 |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 |
7 |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8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9 | “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
附件2
国家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 责任单位 | 内容 | 来源 |
1 | 农 业 部 门 | 国内植物检疫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
2 | 新兽药审批费 |
3 | 《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
4 | 《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
5 |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
6 | 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7 | 拖拉机行驶证费 |
8 | 拖拉机登记证费 |
9 | 拖拉机驾驶证费 |
10 |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
11 | 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
12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
13 | 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
14 | |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
15 |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
16 | 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
17 | 计量授权考核费 |
18 | 林业部门 | 林权勘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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