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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2-08-21来源:安徽省地税局浏览次数: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本节指南介绍了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和程序,帮助您了解税务行政处罚时应遵循的原则,以便您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内依据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税务行政处罚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包括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二)公正、公开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保证处罚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公正性要求处罚应当合法、适当;公开性要求处罚依据公开、处罚理由公开、处罚程序公开、处罚决定公开。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进行教育,使其提高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同时引导他人提高法律遵从。

(四)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行政处罚的同时,也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规定了一些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处罚职能分离原则

包括处罚设定权与实施权分离、案件调查权与处罚权分离、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等方面要求。

(六)一事不再罚原则

是指税务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一个规定的一次性行为。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

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告知即将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又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的程序。

1、立案

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立案。

2、调查

对当事人发生的违法行为经过检查、勘验、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

3、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处罚的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陈述申辩

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5、审理

税务机关调查机构调查终结后,应将案卷资料移交审理机构审理。

6、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1、提出听证申请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的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确定听证会主持人、听证时间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3、听证会公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4、举行听证会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5、移交听证材料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附卷移交审理结构。

需要您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您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可分为当场收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和强制执行。

(一)当场收缴罚款

原则上罚款不能当场收缴,而应通过银行代收,但以下情形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作出2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要求的。

(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收缴罚款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处罚与收缴相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除了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以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同时向当事人开具收据凭证。

(三)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有两种方式。对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一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自行强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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