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在2012年购买了黄山市熙城国际小区的公寓,由黄山市龙恒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开发商承诺于2013年交房,但由于2013年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现在已经破产了,但在黄山市政府的协助下,我们还是在2014年8月就交了契税给破产的开发商由破产的开发商来给我们办理房产证,并由黄山市建委监管资金的用途,开具契税收据的日期是14年8月(但当时没有开发票,只由开发商交契税的收据,原因是开发商破产了,没有发票,包括我们交的维修基金,也是收据),后来我们一直维权,直到15年12月才办下房产证,那根据这条(根据财税【2016】23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增收增值税,税率为5%。),我如果将我这房子卖了,按照契税收据上的日期,现在是满二年了,我想问您下,我这房子按照我交契税的时间应当是算2年吧,谢谢,恳请省地税局领导批复,不胜感谢,非常感谢回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购房时间按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若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房时间。
回复部门:劳务财产处
回复时间:2016-11-25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