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说的相关文件,解答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及根据《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第三条规定“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因此,根据文件以及您的坐落地的行政划分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具体不清楚您公司的所在地行政划分,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具体咨询当地政府或地税机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十一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因此,您说的坐落在农村根据坐落地以及企业性质也可能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根据第一点问题的解答,建制镇的面积不是确定的,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划分,不清楚您实际的坐落地,您可咨询当地的地税机关。 4、第四个问题以及第五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因此,经审批,县级可调整土地等级以及征收标准。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16-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