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我单位出租一房产,由于对方资金比较困难等原因,我单位未收到租金,也未申报缴纳房屋租赁房产税,依据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单位出租的房屋按次征收房产税,应在每次收取租金次月申报纳税“。我单位未收到租金,我单位能在收到租金才缴纳房屋租赁房产税吗?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所提及的皖地税【2000】119号文现已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您是否收到租金,都应在房屋出租的次月起申报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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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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