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8bet36365体育在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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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大项 | 小项 |
1 |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 无 | 省、市、县地税机关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将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下放设区的市地税主管部门实施。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 | 延期申报的核准 | 无 | 各主管地税机关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3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无 | 各主管地税机关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4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无 | 各主管地税机关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5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无 |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地税机关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6 | 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的处罚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 各主管地税机关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7 | 违反税务登记等日常管理行为的处罚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各主管地税机关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处罚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8 | 偷税行为的处罚 | 无 | 各主管地税机关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9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的处罚 | 无 | 各主管地税机关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0 | 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 | 无 | 各主管地税机关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1 | 不履行扣缴义务行为的处罚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各主管地税机关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2 | 抗税行为的处罚 | 无 | 各主管地税机关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13 | 妨害税务检查执法行为的处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 或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 各主管地税机关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 或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